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村道纳入了农村公路的范畴,对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与运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提出,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建和扩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及设施进行,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同时充分调动沿线村民参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运营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充分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或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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